南充新闻网讯(王艺陶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实习生陈葵)12月3日下午,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该区首例因小区电梯加装纠纷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
嘉陵区于陛路公园大地小区12幢2单元四至七楼住户申请加装电梯,在经过公示、审批等多项程序后,电梯公司入场施工,但遭到了一二楼5名住户的阻挡。为此,四至七楼的14名住户将一二楼5名住户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5名住户停止阻碍施工,配合履行电梯加装合同。一审开庭后,嘉陵区法院于11月24日上午召集原被告代表、社区干部、物业公司及电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园大地小区召开纠纷协调会,促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深入沟通,协商解决矛盾,但原被告双方没有协调成功(本报曾报道)。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涉案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底层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如对底层业主的房屋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可另行主张权利。12月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园大地12幢2单元室外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碍。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原被告双方。原告方代表、公园大地小区12幢2单元业主熊俊认为,加装电梯是符合本单元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好事,应该排除干扰,一审判决合法合理;被告方代表、公园大地小区12幢2单元业主罗丹称,判决没有维护住在底层业主的利益,整个单元28户人,其中12户不同意安装,只是在家的5户业主,即被告出面阻挡,另外7户虽然没有当被告,但也不同意安装,这是被告方不服判决、表示上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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