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带犬上电梯要被物业处罚
王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因为一家人都在上班,家中只有年过七旬的老父亲在家,王先生怕老人孤单,遂从朋友处抱了一只小狗回家,并办理了养犬证。老人每天带着小狗下楼去玩,且将小狗的粪便清理到垃圾箱,每天都开开心心的。
一天,小区物业公司贴出了一张告示,称禁止业主带犬进电梯,违者每次罚款300元,发现3次就将犬只没收。王先生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遂找到物业交涉,称老人七十多岁,上下楼十分不便。物业称,有的业主带犬只上电梯后,任由其在里面大小便,还不清理,其他业主非常有意见,他们也是不得已才这么规定。
王先生给报社打电话询问,物业这样规定合法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物业禁止业主带犬乘坐电梯并无法律依据
赵律师认为,物业贴告示称禁止业主带犬乘坐电梯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不应作为小区管理规范。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电梯、楼梯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小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本案中小区业主选择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接受业主的委托获得了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就应当依照业主的意愿并从业主的权益出发进行管理,而并非为避免物业服务企业的麻烦而制定禁止性的管理规定。
王先生身为小区业主,未参与制定“禁止业主携犬乘坐电梯”,物业服务公司制定该管理规约,可能未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对小区业主加以约束。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物业不能将上述管理规约约束小区业主。
本案中,虽然不确定物业制定上述管理规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就算小区业主对禁止携犬乘坐电梯这一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表决通过,小区物业也并非合法的罚款和犬只没收主体。首先,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实施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物业并非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不能对小区业主进行罚款。其次,依据《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才是有权没收犬只的行政机关,物业无权将小区业主饲养的犬只没收。
物业可对不文明养犬人进行规劝,或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
赵律师称,以《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例,各地的养犬管理规范中都对非法养犬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但均没有禁止携犬乘坐电梯这一条款,甚至《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这说明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携犬乘坐电梯合情合理,只是分情况对此加以约束,而非以剥夺业主养犬和携犬乘坐电梯权利的方式直接禁止。
赵律师认为,小区业主无论是养犬还是携犬乘坐电梯均是其合法权利,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剥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王先生的父亲身为业主,按照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乘坐电梯均是身为业主的权利,更何况王先生父亲饲养犬只已取得养犬证,并且将小狗的粪便清理到垃圾箱,物业更是无权禁止。
当然,民法典在赋予业主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对小区内共有部分维护现状的义务。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清除处理,否则城市管理部门将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本案中,带犬只上电梯后任由其在里面大小便还不清理的业主,应该改正自己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清除处理,做到合法养狗、文明养狗。物业也应当对上述业主进行规劝,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上述问题。
在城市化的今天,小区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身为其中的一分子,大家都应当对小区环境加以保护、珍惜。而对于“小区内是否可以养狗”“小区内是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这些问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我们看待这些问题既不应全盘禁止,也不能不加以规范约束。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和道德层面约束自己并且宽容他人,以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