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夺命电梯”事件频繁发生
老旧电梯问题
一直是人们的心头大患
电梯安全
如何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日前
《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01 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
公益性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统筹调配其他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覆盖,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进行。
本市公益性电梯检验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承担电梯检测服务。
02 规范电梯自行检测
1.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可开展自行检测。
2.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3.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协商。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03 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
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
调整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
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3.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4.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5.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04 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
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对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相关检验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
05 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发证部门。
06 申请试点条件
申请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使用单位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与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经法定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07 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将退出试点:
1.发现不再符合试点基本条件或者试点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
2.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
4.电梯超过检测有效期未及时开展检测并上传检测结果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的;
5.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将退出试点:
1.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2.试点电梯的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故障水平
3.试点电梯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的。
试点退出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