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李先生是深圳某小区的业主,他自述入住以来深受电梯噪音的困扰,每天电梯机房嗡嗡作响不绝于耳,吵得一家人不能休息。期间,李先生多次向开发商、物业反映电梯噪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怒之下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并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环境检测人员赴涉案小区进行声环境现场测量,涉案房屋卧室夜间最大电梯噪声为47分贝。龙岗法院认为,根据检测报告,涉案电梯运行超过限制的最大值标准,结合实地考察,足以认定对原告李先生生活产生干扰,产生低频噪声主要原因在于电梯设计、安装、使用方面存在不合理。
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电梯产生低频噪声应适用的评价标准,龙岗法院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在《声环境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评判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寻找适用的规范,追寻责任主体,向双方释明法律后果,督促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责任。
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小区物业公司联合开发商提出了对两部涉案电梯进行整改和保养的综合性方案。在取得明显降噪效果后,原告李先生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水泵、电梯、供电等公共设备产生噪音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的妥善解决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优结果,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范例,同时也提示诸多对居民楼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担起管理责任,采取必要的降噪降音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切实维护居民的“宁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