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江北区获悉,为方便居民出行,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结合江北本区实际,江北区出台了《重庆市江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办法》。
江北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为老旧住宅。
办法要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批申请。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
2.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3.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城市市政道路和公园绿地;
4.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北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补贴工作。
老旧住宅增设的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每部电梯补助改造价格总额的60%,补助上限为每部25万元,其余部分由业主自筹。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