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减轻加装电梯费用支出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近日,我市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凡是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出资对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取得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加装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可就一套加装电梯房屋共同提取,也可就两套加装电梯房屋各自提取。已使用过加装电梯提取情形提取过的单一职工,不再受理该原因的提取申请。职工除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储蓄卡(工行或建行)外,还需提供经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的包含加装电梯建设费用分摊方案、出资人名单的相关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它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含上述公示备案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公积金窗口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准予提取的,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银行卡内。以上业务可到我市住房公积金各中心办理,还可拨打12329咨询。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