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的立法制定工作,按计划将于4月下旬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建议,请市民群众提金点子、出妙招。
如何控制电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电梯安全?
设 想:
1.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2.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3.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4.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等单位对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5.电梯制造单位和相关标准对电梯机房正常运行有环境温度控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机房空调等环境温度控制措施,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如何进一步保证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
设 想:
1.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施工,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2.老旧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的,电梯改造、修理也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施工,并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3.禁止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杜绝层层转包。
4.禁止使用将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零部件,以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型式试验证明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其他主要部件。
5.针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规定施工前书面告知电梯主管部门、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设技术障碍等义务。
如何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和电梯使用单位?
设 想:
1.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保、检验检测、日常运行、保险等相关费用的义务和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的义务。
2.共有产权的电梯,由共有产权人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和共同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的义务。
3.明确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出租、出借带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并明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的,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受委托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协商不成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和督促确定;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管理主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电梯使用。
如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义务?
设 想: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登记;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住宅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4.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5.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援;
8.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保持电梯轿厢内通信信号覆盖;
9.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等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10.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11.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可以委托具有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12.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理由、内容、经费预算及分摊比例、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等,并征得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13.电梯所有权人已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账户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以及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机房温度控制设备等费用,并享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14.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
如何加强电梯维护保养?
设 想:
1.加强电梯维保单位信息监管。明确电梯维保单位首次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前,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及作业人员等信息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
2.明确电梯维保工作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并签订规范的电梯维保合同。禁止受委托的电梯维保单位转包、分包维保业务。
3.规定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禁止私下对电梯设置技术障碍,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电梯困人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建立维保和故障处置记录等。
如何加强电梯安全监测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设 想:
1.建立在用电梯土建工程隐患报告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电梯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坍塌、建筑材料剥落,应急通道堵塞、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由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2.明确新安装乘客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配备运行监测装置,提高远程监测能力。
3.对已建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及其网络系统的电梯,实行电梯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维保相结合的电梯按需维保模式。
4.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电梯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归集和整合电梯许可、登记等信息和运行监测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为电梯安全共治共管提供信息服务,并推行电梯相关许可、登记、告知和投诉举报等“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功能。
5.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处置和组织救援,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和救援效果。
6.加强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故障频率高、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的重点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
7.健全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按规定记录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答记者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将于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卢叶挺就条例制定的进展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答:电梯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制定条例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近五年内未发生电梯亡人事故。但是,我市电梯总量较大、使用十年以上电梯较多,约占在用电梯总数的23%,老旧电梯困人故障多的问题相对突出,据统计近年来的电梯故障报警数日益增多,2019年电梯应急热线接警4340起、被困乘客8624人次。
二是健全电梯安全法治体系的需要。2015年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方面视情将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法的规定要求,是地方立法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要根据形势发展,有必要对住宅加装电梯等新情况、电梯维保责任机制传导等老问题,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三是依法推进电梯安全多元共治的需要。一方面我市是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城市。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按需维保、物联网运行监测等创新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另一方面电梯安全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外,也要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制造单位、维保单位等主体加强自我管理。通过立法,推动构建我市在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故障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链条的多元共治体系。
问:目前《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制定进展情况如何?预计何时能出台?
答:《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调研项目之一。经过一年的立法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草案初稿,并经研究对该项目进行了更名。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将于4月份进行一审、7月份进行二审,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预计今年年底前能够出台。
目前,该项目在前期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座谈论证、法制审核等基础上,已经进入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并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立法法》《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近日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按计划列入4月下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能如期推进。
问:目前征集到哪些建议、意见?
答:立法计划启动以来,我们从多个途径收集各方面的建议。经过初步梳理,一类是针对立法技术本身的,另一类是针对电梯安全的。对于电梯安全方面的建议,我们对比较符合我市实际、相对集中、又具有一定建设性意义的作了概括:
一是建议要改进住宅小区的电梯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筹集和支取方式,既要坚持“使用者付费”,也要基于公共安全考虑,统筹、专项、简便地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二是建议要促进文明乘用电梯,不得有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危及他人安全的乘坐电梯行为,必要情形要设置相应的罚则;
三是建议加强电梯安全的信息公开和利益相关人监督制度建设,对电梯的安全性能、维修保养、管理检测等情况予以公示;
四是建议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住宅加装电梯、无物业单位的小区住宅电梯加强针对性的管理;
五是建议要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等要把电梯的安全使用作为教育内容;
六是建议要建立电梯安全的评估制度,明确老旧电梯的淘汰更新制度;
七是建议要提升电梯安全的监管水平,引入保险制度,增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的能力。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今日起至4月30日结束。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收。邮编:315066
电子邮箱:
nbrd@ningbo.gov.cn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
原标题:《宁波将为电梯安全立法!现征求市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