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求救电话,某小区43号楼有人被困在电梯里。被困电梯有七人,电梯向下运行时突然发生故障。小区物业与电梯维保人员修了两个多小时没修好。随即,被困人员家属拨打119求助。电梯被困人员已被困两个多小时,消防救援人员在与物业人员商量后决定从外侧破墙,将被困人员救出。
“乘客被困电梯,两小时没修好,消防队员砸墙解困!”看法众多,其总结如下:首先,认为解困的电梯人,技术不专业,不懂溜车放人;其次,认为消防人,专业砸墙,放人不专业;再次,认为被困乘客,胸闷气短是大惊小怪、无病呻吟(不排除身体有恙,精神焦虑过度紧张导致)。
当时电梯情况:
1、电梯轿厢里有七人,包括一名女童和两名老人;
2、电梯卡在二楼(没有电梯厅门)中下方位置;
3、被困乘客拨打119发生在23点多,此前已修了2个多小时没修好,至凌晨1点多解困,被困4个小时左右。
当时救援人员情况:
1、困人发生后,小区物业与电梯维保人员立刻赶到,展开救援;
2、23时许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求救电话,10名指战员,立刻赶赴现场处置;
3、消防救援人员经过30多分钟的紧急破拆出营救出口,次日凌晨1时许将7名被困人员依次救出,并移交120。
小编再总结一点普法知识,以便按照轻重缓急处理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维保人员施救2小时,却不能正常放人出来,按照法律条例,已经属于一般事故(或将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故,如果临近2小时破拆或砸墙救人,其成本可能比继续施救更低。
最后,电梯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一般事故发生由电梯管理者和物业公司负责。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具体赔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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