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电梯维修公司既未在维修前事先通知房东及租户,也未在维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6万余元。 厂房房东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可推卸,且房东未及时维修电梯前的照明设备一定程度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