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住建、市场监管、直属机关事务管理、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台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每台20万元的建设费用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每台30万元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
实施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原则。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