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张先生花了25万元,从某公司购买了盛世花苑小区的一处地下停车位。不久,该公司的申请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投资280万元,在该小区动工建设观光电梯。但是,观光电梯的入口占用了张先生的停车位,该公司表示愿意为其置换更好的车位。张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该公司拆除电梯,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张先生的这个要求,也许有人会认为他是小题大做、无理取闹,直接接受案涉公司为其置换的更好的停车位岂不美哉?但从现实生活中看,也许张先生原本买到的停车位对自己有特殊意义,或是该公司在建造观光电梯之前,没有与张先生协商,或是其他缘由造成张先生执意要求拆除电梯。那么,即使建观光电梯符合了小区业主们的利益,但这能否以损害张先生的利益为代价呢?该公司又该不该拆除电梯,以满足张先生的要求呢?
答案都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07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先生花费25万元,从该公司购得小区一处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现在该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张先生的停车位,即使建电梯获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且符合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行为确实侵犯了张先生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毋庸置疑,张先生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也是有限度的。这就涉及到法律的另一个规定,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该公司所建的观光电梯侵犯了张先生对停车位的所有权,但是张先生也应该考虑到,该公司建造的观光电梯花费了280万元,而且电梯建成后符合大多数业主的整体利益。
更重要的是,该观光电梯已经建成了,如果张先生坚持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与《民法典》所提出的“物尽其用”的基本规则相违背。
况且,该公司已经同意为张先生置换更好的停车位,这种方法既能弥补张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又能使各方利益得以兼顾和平衡,明显是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所以,张先生接受该公司置换车位的安排,不但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同时又不造成更大的浪费,并且利于小区业主整体,这对各方都是不错的结果。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参考这个案例,在遇到纠纷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他方的权益,做出更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