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致余 漆正权)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邻栋业主以影响通行、采光等为由多次阻扰,造成停工数月,电梯迟迟不能投入使用。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当庭判决邻栋业主不得作出妨碍、阻止行为。
潼南某小区是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陈某等13人为该小区B栋楼2单元业主,张某系相邻C栋楼1单元一楼业主。经陈某等13人申请,规划部门审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在两栋单元楼之间增设电梯,解决单元楼居民的出行问题。施工期间,张某以增设电梯会影响房屋采光和通行为由,多次妨碍施工,以致施工停滞数月。经多次协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等13人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对增设电梯不得作出妨碍、阻止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增设电梯事宜,对增设电梯事项给予必要的容忍和配合。某小区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均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且经规划部门审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陈某等13人增设电梯属合法行为。张某系邻栋底楼业主,对增设电梯的施工行为负有容忍义务。若增设电梯后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确有影响的,各方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故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张某不得作出对增设电梯的妨碍、阻止行为。